法国对比利时全面分析?法国货币是什么

法国货币是什么

法国的法定货币为欧元。1999年1月1日,法国和其他11个欧洲国家共同参与使用欧元,并在2002年初正式开始使用欧元硬币和纸币,完全取代之前的法国法郎。截至2014年4月19日,1欧元=8.60人民币元,1欧元=1.38美元。

法国外汇储备主要由黄金、外汇存款及外国有价证券、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特别提款权组成。自2000年5月以来,法国根据欧洲中央银行系统实行的标准结算外汇储备,以月底汇率为基准进行换算,并用欧元计价。

扩展资料:

法郎”最早出现在1360年,当时法国国王约翰二世铸造叫法郎的硬币,法国大革命后推行公制,1795年,法郎开始作为标准货币在法国流通,取代原有的里弗尔。

1法郎等于100生丁(centimes),含5克成色90%的白银。此外还铸造了含6.45克黄金、价值20法郎的拿破仑金币。

2002年1月1日欧元发行之后,法郎已逐渐的停止流通,法国的国家银行,法兰西银行在2002年已停止兑换某些法郎旧钞,而2005年后,旧钞中的高乃依(Corneille)系列(有5法郎、100法郎)或10法郎白辽士(Berlioz)系列的钞票也不能再换欧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国

法国海军的海军特点

战略思想明确,全面发展舰艇

法海军执行的是“核威慑与常规打击”的战略,尽管近几年世界军事格局变化较大,尤其是苏联和东欧国家局势发生剧变,以及美国和本国军费削减,而法国海军战略却显示出极强的稳定性。把研制新一代弹道导弹核潜艇和核动力航空母舰,发展攻击型核潜艇和其他常规舰艇,放在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来考虑。应该指出的是,在全面发展舰艇时,特别重视战略核力量的发展,这是法国政府一贯的战略思想,正如前总统密特朗所说,“法国唯一能抵挡住核进攻的力量是导弹核潜艇”,从而强调应当实行有限的核威慑战略。

管理体制稳定,实行集中统一

法国全军装备研制工作,由国防部下属装备部统抓,装备部管辖舰艇建造局和其它兵器建造局。舰艇建造局统一组织和协调海军装备的设计、生产、试验、维修和改装工作。舰艇及其武备的研制与生产任务,基本上由它下属的造修船厂、配套公司和科研机构承担,另一小部分任务,则以合同方式委托给政府有关部门、私人企业和大学完成。这种长期稳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是法国舰艇研制顺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采取保护政策,促进造船发展

为鼓励舰船工业的发展,多年来法国政府一直为舰船工业部门提供船价补贴,以弥补本国船厂与国外竞争者之间的价格差额,补贴额一般为合同价的15%-25%,因船厂大小和舰船类型而异。为出口舰船提供出口信贷担保和因通货膨胀造成的造船成本上升的船价担保。对造船用的进口材料和设备,免交关税,对船厂和买主免交增值税。为了发展本国的舰船工业,政府鼓励选用本国产品。

配套产品较全,不断提高水平

法国政府根据“国防自主”的政策发展舰艇,舰艇及其配套产品已形成较完整的系列。例如,在动力装置上的PA和PC系列高、中速柴油机;在武器系统中的M1至M5弹道导弹、“飞鱼”反舰导弹、“海响尾蛇”对空导弹和“海鳝”鱼雷;在电子设备上海军战术情报处理系统(SENIT)和声呐,上述产品不仅具有本国特色,而且其中有些产品保持世界较先进水平。

研制新型舰艇,注重继承、多用

法国在研制新舰艇时,注意采用经过考验的部件和成熟的技术产品装舰,例如“飞鱼”导弹,除一、二项新技术外,大都采用原来成熟的技术;在设计核动力航空母舰时,选用了与新一代弹道导弹核潜艇同型的反应堆;在研制“三伙伴”级猎雷艇时,考虑到在它们不猎雷时可作巡逻艇和潜水工作船使用。此外,在研制新舰艇时,提出了将来改装的方案。

重视军品出口,积极开拓市场

法国政府十分重视军晶贸易,1970年成立了海军装备出口公司,后改组为军用装备公司,并兼管陆军装备的出口业务。1980年,法国与沙特阿拉伯签订了一项金额高达145亿法郎的合同,包括建造4艘护卫舰、2艘补给船和24架“海豚Ⅱ”直升机等。1991年,法国与中国台湾当局签订了向台出售16艘“法耶特”级护卫舰的合同,其中前6艘由法国建造,武器装备由中国台湾自行配套,后10艘拟由中国台湾岛内建造。到1998年由法国建造的6艘已全部在中国台湾列装。此外,法国还为进口国提供长期贷款、人员培训、零件供应和设备维修等。

开展国际合作,联合研制舰艇

法国常和其它国家联合研制舰艇,以充分发挥各国优势,提高装备性能。例如,法国、荷兰和比利时联合研制的“三伙伴”级猎雷艇,其最大的好处是可采用各国高水平的设备(如法国PAP--104灭雷具)装艇。90年代,法国和英国、意大利联合设计“地平线”级驱逐舰(1999年英国退出合作),可望首舰21世纪初服役。当时法国有意向与英国在航母研制方面合作。联合研制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使舰艇达到最佳效费比。据国外资料初估,两国合作研制一项武器装备,其经费比一国单独研制大约节省30%,四国合作可节省50%的经费。

根据战争特点,加强装备研究

为向海军提供先进的装备,以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海军加强装备的研究,尤其是预先研究,例如法国重视战略战术形势的分析研究,武器系统整体化发展趋势的研究,模拟技术的开发应用,人机工程学研究成果的应用,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武器系统精度研究,重要武器备用手段的研究,接口多功能化、标准化和数字化研究,电磁兼容性的研究等。

法国全国性报纸有哪些

1、《世界报》

法国第二大全国性日报,作为法国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之一,该报侧重政治和外交报道,对国际重大事件反映灵敏,内容丰富。

2、《法兰西晚报》

法国一份全国性的日报,创刊于1944年,前身为法国地下报刊《法国防卫报》,该报创刊十周年的时候,发行量超过百万份。

3、《十字架报》

由法国语罗马天主教会创办的日报,以宗教信息为主,主要提供与宗教、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家庭、运动等相关的讯息。

4、《巴黎人报》

法国知名报刊,创办于1944年,为小开张的大众报纸,属于阿莫里报团所有。50年代时,《巴黎人报》的发行量达到过90万份。

5、《回声报》

法国最具权威性的经济类日报之一,1908年由斯克雷兄弟创办,该报能比较完整地提供法国财经及国外经济方面的重要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世界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兰西晚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十字架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巴黎人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声报

《洛美协定》对于南北合作的利弊分析

《洛美协定》加速南北合作

[摘要]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名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近30年间,《洛美协定》历经修订延续,但其“援助------贸易”的基本目标始终未变。这对于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南北关系以及国际贸易规则,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所处理的最富有代表性的贸易纠纷,当数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香蕉战”。引发这场贸易战的导火索正是《洛美协定》。综观《洛美协定

》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南北互利合作关系的生命力。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名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近30年间,《洛美协定》历经修订延续,但其“援助------贸易”的基本目标始终未变。这对于世界政治经济秩序、南北关系以及国际贸易规则,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引爆香蕉战

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所处理的最富有代表性的贸易纠纷,当数欧盟与美国之间的“香蕉战”。引发这场贸易战的导火索正是《洛美协定》。

当今世界香蕉出口的40%来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等地区。在拉丁美洲,香蕉的生产主要是由大庄园雇用工人来进行,这些庄园多由当地大地主和美国跨国公司(Chiquita等)合作经营。由于生产规模巨大,资金充足,设备先进,并使用大量杀虫剂和化肥,因而产量高,成本低。而在加勒比海地区,香蕉的生产主要是由独立小农户进行,资金少、规模小、成本高、但只用少量化肥和农药。依据传统,小农户将香蕉出售给来自英国的跨国公司Geest,运往欧洲出售。

欧盟有着世界上最大的香蕉消费市场,每年进口香蕉约390万吨,近60亿美元。欧盟根据《洛美协定》给同其保持特殊经贸往来的非加太地区国家(ACP)以进口分销的优先权。这种进口分销体制极大地影响了中南美洲香蕉对欧盟的出口。尽管《洛美协定》优惠的香蕉进口只占欧洲市场的2%,但美国的香蕉出口公司为了扩展市场,便向美国政府施加压力。1993年美国正式向英国提出相关交涉,英国以欧盟与ACP签订《洛美协定》为由,拒绝进口中南美洲香蕉。1995年WTO成立后,美国便与拉丁美洲国家透过WTO指责英国在《洛美协定》定出的香蕉贸易优惠,实在是歧视其他国家的农产品出口,违反了自由贸易原则。

经过多次较量,1997年,WTO裁决美国胜诉。在修改有关规定后,欧盟从1999年开始实施新的香蕉进口规定(即所谓“公平贸易”运作),但美国认为欧盟新措施“换汤不换药”,再次向WTO提起诉讼。WTO再次裁决欧盟败诉。在WTO授权下,美国对特定欧盟产品实施了100%的惩罚性关税。为避免贸易战升级,欧美双方在WTO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多轮磋商,在平衡各方利益后,2001年7月欧美贸易代表达成了协议,为期长达9年之久的香蕉战就此画上了句号。欧盟取消对中美洲国家的香蕉歧视政策,而美国也放弃了对欧盟商品征收惩罚性关税。

目标恒久远

欧共体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国家建立了“联系国”关系。曾先后同喀麦隆等18个非洲国家和东非三国(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签订《雅温得联系国协定》、《阿鲁沙协定》,确定双方在贸易与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1975年2月在洛美签署了第一个《洛美协定》,1976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5年,以取代业已到期的上述两个协定。《洛美协定》在约定欧共体给予ACP贸易优惠安排的同时,还规定欧共体在5年内向ACP提供33.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1979年10月、1984年12月、1989年12月,《洛美协定》三次修订续签。

2000年6月,欧盟与ACP在贝宁经济首府科托努签署了第五个《洛美协定》------《科托努协定》。协定有效期20年,主要规定: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ACP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WTO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9个欧洲发展基金,向ACP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科托努协定》于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财政议定书外,大部分条款于2000年5月31日该协定正式签字后立即生效,指导欧盟与ACP的贸易和援助关系长达25年的《洛美协定》亦随即终止。截至2002底,参加《洛美协定》的国家共92个,其中,欧盟15国,非加太地区77国(包括非洲地区48国、加勒比地区15国、太平洋地区14国)。

《洛美协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最早、持续时间最长、最为雄心勃勃且最为全面的一项经济贸易协定。《洛美协定》虽然历经多次修改,但是其“援助------贸易”的基本目标始终未变。

前路仍漫漫

综观《洛美协定》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南北互利合作关系的生命力。第一,自协定实施以来,参加缔约的南北两大类国家总数不断增加,从55国逐步递增至92国;第二,南北合作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欧共体(后欧盟)向ACP给予特别优惠的关税待遇,而不要求ACP给予同等待遇,目的在于促进和加快ACP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确保缔约双方平等互利。因此,《洛美协定》为南北经济合作创立了一种新的模式,对南北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第三,尽管每次续订协定的谈判,都是历经艰难,但是最后总能达成对发展中国家更为有利、使南北合作关系有所前进的新协议;第四,每次达成的新协议,从总体上说,都更有利于双方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的合作,建立更稳定、更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

但是,《洛美协定》式的“南北合作”,仍然远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南北双方之间不平等、不公正的经济关系:第一,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两类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中,仍然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不等价交换;第二,欧盟给予的关税上普惠待遇,往往伴随着种种非关税壁垒的重重限制。另外,由于WTO规则不允许在发展中国家间搞歧视性待遇,因此新的贸易安排只能采取WTO规则所允许的地区经济合作形式。而且,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加强,现有贸易优惠的实际意义还将继续下降;第三,用以稳定ACP出口收入的补贴和给予这些国家的财政援助,相对于众多积贫积弱ACP国家的发展经济现实需要来说,差距仍然很大;第四,欧盟东扩的贸易转移效果对ACP产生了越来越不利的影响。从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末,《洛美协定》保证了ACP国家在欧盟进口市场一直保持近7%的份额。然而进入90年代,尽管参加协定的ACP国家已从最初的46个增加到71个,但其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却从1985年的6.7%降至1999年的4.2%;第五,欧盟一直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援助资金的最大提供者。但随着冷战结束和欧盟东扩的启动,欧盟对外援助重点转向东欧国家和俄罗斯。而在此之前,ACP国家一直是欧共体对外援助的主要受益者。1970年~1974年,在接受援助最多的15个国家中ACP占有13席,而1997年只剩两席;第六,《洛美协定》在实现南北合作、改变南北不平等关系方面,虽已取得初步的重要成果,但距离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总目标,依旧“路漫漫而修远”。

洛美协定

Lome Convention

【成立日期】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

【成员】截至1999底,参加第四个“洛美协定”国家共86个。其中,欧洲联盟(欧共体)15国:爱尔兰、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荷兰、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奥地利、芬兰、瑞典。非加太地区71国,其中非洲地区48国:埃塞俄比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赤道几内亚、多哥、厄立特里亚、佛得角、冈比亚、刚果(布)、刚果(金)、吉布提、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加纳、加蓬、津巴布韦、喀麦隆、科摩罗、科特迪瓦、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卢旺达、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尼日尔、尼日利亚、塞拉利昂、塞内加尔、塞舌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斯威士兰、苏丹、索马里、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乍得、中非;加勒比地区15国: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巴哈马、伯利兹、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圭亚那、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牙买加、海地;太平洋地区8国: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基里巴斯、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萨摩亚。

【组织机构】(1)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由每个协定签字国派出一名部长组成。设联合主席两名,由双方各派一人担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理事会秘书处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2)使节委员会(Committee of Ambassadors),由各签字国派出的大使组成,主席由双方分别派员轮流担任。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3)联席会议(Joint Assembly),非加太地区国家各派出一名代表出席,欧洲议会则派出与前者数目相等的代表与会。联合主席由双方各派一人组成。联席会议一年召开两次。(4)工业发展中心设在布鲁塞尔,负责推动对非加太地区国家的投资。(5)农业及农村合作技术中心设在荷兰的瓦赫宁恩,负责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农业及其有关领域的信息、调研及培训。

【主要活动】欧共体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国家建立了“联系国”关系。曾先后同喀麦隆等18个非洲国家和东非三国(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签订《雅温得联系国协定》、《阿鲁沙协定》,确定双方在贸易与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28日在洛美签署,197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取代业已到期的上述两个协定。新协定规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33·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第二个“洛美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续签,1980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此次欧共体提供的援助增至56·07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74·57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58个。第二个协定引入了稳定矿产品出口收入的机制(Sysmin),以保证非加太地区国家向欧共体出口矿产品的稳定收益。第三个“洛美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续签,1986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1985年3月1日-1990年2月28日)。该协定确定了双方之间的平等伙伴和相互依存关系。根据协定,欧共体在五年内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财政援助8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93·5亿美元)。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65个。

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续签,有效期10年。1990年3月1日其贸易条款生效。鉴于缔约国对该协定的批准程序进展缓慢,欧共体部长理事会决定将其正式全面实施日期由原定的1991年3月1日推迟4个月,将第三个协定的截止日期相应延长至同年6月30日。根据第四个“洛美协定”规定,欧盟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的援助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头五年内,提供财政援助120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32亿美元),其中108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2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总额比上一个“洛美协定”增加40%。第二阶段(1995-2000)的援助总额为146.25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190亿美元),比第一阶段增加了22%,其中129.67亿为欧洲发展基金拨款,16.58亿为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此外,欧盟用于稳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农业和矿产品出口收入机制的两项资金,分别增加了62%和16%,达15万和4.8亿欧洲货币单位。新协定的主要内容还有:(1)放宽对非加太地区国家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限制,这些国家的制成品凡在其本国的增值部分达45%(此前为60%)者即可进入欧共体市场,其享受专项资助的出口产品增加黄金和铀两项;欧共体自1992年起对非加太地区国家开放酒类市场,并减少对其农产品如柑桔、草莓和西红柿等农产品的进口限制,且不要求这些国家退还按有关规定已索取的价格补偿。(2)禁止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地区国家进行任何有毒、危险及核废料的交易。(3)从全部财政援助中拨出18%,专门用于支持非加太地区国家实施经济结构调改计划。1995年11月,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签署了新的议定书,作为对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和补充。该议定书首次将民主和人权问题与欧盟援助挂钩,并规定非加太国家获得援助数额的多寡取决于其经济运行状况,欧盟还由以往单纯负责发放贷款改为直接参与制定援助项目。

1998年9月30日欧盟与非加太地区国家在布鲁塞尔就续签第五个“洛美协定”举行正式谈判,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问题。欧盟认为当今世界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趋势日益明显,欧盟与非加太地区国家之间现有的经贸合作方式已难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加之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的压力,因此主张取消非加太地区国家享受的贸易优惠,以建立自由贸易区作为双方在21世纪的奋斗目标。非加太国家则要求保留贸易优惠制。(2)关于将发展援助与人权状况挂钩问题。欧盟自1993年9月提议修改“洛美协定”并于1995年在第四个“洛美协定”的修改议定书中增加“民主干预”的内容后,在此次谈判中继续坚持将援助与人权挂钩,还提出应按受援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确定援助标准。非加太地区国家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欧盟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援助,反对给援助附加政治条件和“划线”。(3)关于特惠税问题。双方同意取消原协议中有关非加太地区国家工业品和95%农产品所享有的免税、不限量进入欧盟市场的特惠税,但在过渡期问题上有分歧。(4)关于非加太地区国家某些商品进入欧盟市场问题。原协议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生产的香蕉、朗姆酒、糖、大米和牛肉等农产品在规定数量内可免税进入欧盟国家,超额部分则需征收关税。欧盟建议暂时保留此项协议,2004年后再视情而定。非加太国家则要求新协议对此予以保留。(5)关于原产地“充分累积”制度。原协议规定,来自非加太地区国家或欧盟国家的产品,在非加太地区国家做进一步加工、制作后,即可被视为原产国产,享受特惠税待遇。欧盟初步计划在2005年后,向非加太地区48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全部产品免税开放市场,并进一步简化现行有关原产地的规定。非加太地区国家对此表示欢迎,但希望能尽快实行。(6)关于古巴加入“洛美协定”问题。非加太地区国家积极支持古巴加入,但欧盟只允许古巴以观察员身份参加谈判,并将其人权和民主状况作为正式加入的条件。

1999年,欧盟和非加太地区国家就“洛美协定”续签问题分别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2月)、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7月和12月)、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各(11月)举行了4次非加太-欧盟部长级会议,但均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果而终。

2000年初,双方在布鲁塞尔重开谈判,非加太地区国家在人权、贸易优惠制等问题上作出重大让步,双方遂于2月3日就签署第五个“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协定有效期20年,其主要规定是: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九个欧洲发展基金,用于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第五个“洛美协定”将于2002年正式生效,但除财政议定书外,大部分条款将于2000年5月31日该协定正式签字后立即生效,第四个“洛美协定”亦随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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